现在一些用人单位
会给员工派发工作专用手机
限定工作内容只能用此交流
那么问题来了
公司为员工配备工作手机
所产生的通话内容等数据
是否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?
用人单位又是否可以收集、利用呢?
花花就职于某网络公司,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,员工“飞单”、“干私活”的,公司有权按成交价的40%追究赔偿责任。
2019年底,花花向公司提出离职,并将工作手机交还该公司。
谁知,过了不久,老东家就以花花存在“飞单”为由,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花花赔偿因“飞单”造成的公司损失十四万余元。
所谓“飞单”,就是员工通过公司拿到订单后,不将订单交给本公司完成,却将订单私自处理的行为。
为了证明花花存在“飞单”的行为,老东家拿出了“铁证”——花花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。
在这些通话录音中,有花花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,并亲口承认自己要“飞单”。
劳动仲裁部门根据该通话录音,认定花花存在“飞单”行为,裁定花花赔偿某网络公司14万余元
我只是和朋友正常通话聊天,没有聊及公司具体项目,公司未经花花允许远程监控,严重侵犯我的隐私权!
支持了花花的诉讼请求,其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14万余元。
公司专用手机就是用于工作的,所以公司有权取得通话信息,公司没有侵犯花花的隐私权。
通话录音证明,花花确实存在“飞单”行为,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比例要求花花补偿经济损失,合法有据。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两审法院,对于公司导出的手机数据,均不认可其合法性!
本案中,用人单位的确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,但是,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,在工作、生活、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,亦属于使用人个人隐私,员工享有未经本人许可,不被他人非法侵扰、知悉、收集、利用和公开的权利。
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规定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本案中,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,但是:
1、公司未告知花花:会对该手机进行通话录音并恢复数据;
2、花花也未同意,公司恢复其手机数据。
故法院不认可该证据的合法性(即为“非法证据”)并予以排除。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,公司无法证明花花存在“飞单”行为。
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,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、领导、监督、管理,劳动者也理应服从,但这并非毫无条件、毫无原则,而是必须以合法为前提。在行使管理权时,应当更多地尽到审慎义务,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。
劳动合同不是“卖身契”,劳动者依旧享有合法的公民基本权利,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和人格权。
本案中,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,擅自恢复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,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、必要性、正当性,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,应予以禁止。
工作手机里的数据也是个人隐私,公司不得侵犯员工隐私权。
来源:上海金山法院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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