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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工作手机通话数据,属于个人隐私吗?判决来了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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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工作性质不同,一些用人单位会给员工配备工作手机,但是你想过吗?员工使用工作手机产生的通话内容,是否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呢?用人单位能不能收集利用?一起来看这个案例。

近日,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,某公司认为离职员工存在“飞单”情况,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,提交的证据却是该员工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文件。



案情回顾

小李就职于某网络公司。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,员工“飞单”干私活的,公司有权按成交价的40%追究赔偿责任。2019年底,小李主动提出离职,并将工作手机交还该公司。

公司怀疑小李“飞单”,于是将小李工作手机的通话记录导了出来。谁知,还真的找到了小李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,并亲口承认自己要“飞单”。

所谓“飞单”,就是指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,不将订单交给自己公司完成,而将订单交由别的公司完成。

发现了确凿的证据之后,该公司赶紧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小李赔偿由他造成的公司损失十四万余元。劳动仲裁部门根据该录音,认定小李存在“飞单”行为,裁定小李赔偿该公司十四万余元。小李不服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法院判决

法院审理认为,小李作为劳动者,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,而“飞单”明显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。但是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、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。

本案中,公司并没有取得小李的同意,就利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,故法院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。

最后,法院一审判决,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,其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十四万余元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法律分析


一、证据的合法性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涉案工作手机的所有权虽然属于公司,但劳动者利用该手机工作,在工作、生活、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,亦属于个人隐私。

二、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监督管理权

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,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、领导、监督、管理,劳动者也理应服从,但这些都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。劳动合同不等于“卖身契”,用人单位不能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格权利,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、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。


本案中,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,擅自回复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,该行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、必要性、正当性,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,应予以禁止。对于此案,你怎么看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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